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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9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1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23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2日,以94年度基簡字第79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94年3 月28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受保護管束期間經聲請人傳、拘無著,無法為保護管束之執行,其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 次;受保護管束人違反上開規定,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項第4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保字第10號執行卷宗,並審核受刑人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1 項第4 款、第74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9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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