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以93年度苗簡字第8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於94年9月7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更犯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於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交易字第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計算1日,於94年11月21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何怡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