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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3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撤緩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以93年度苗簡字第8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並於94年9月7日確定。惟該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更犯過失致死等罪,經本院於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交易字第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計算1日,於94年11月21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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