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29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教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95年1 月23日94年度訴字第829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十一行「附表」二字,應更正為「主文」二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與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本案判決並未製作附表,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十一行誤載「附表」二字,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其判決本旨,按諸首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