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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王敏慧陳伯厚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29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95年1 月23日94年度訴字第829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十一行「附表」二字,應更正為「主文」二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與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本案判決並未製作附表,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十一行誤載「附表」二字,顯係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其判決本旨,按諸首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29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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