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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510號、第2651號、第274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予以判決後,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案判決正本係於95年1 月2 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位於基隆市○○區○○街11號之住所,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父親廖明達代為收受,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乃遲至95年1 月13日上午始向本院遞狀提行上訴,有上訴聲明狀(上蓋有收狀時間95年1 月13日上午)在卷可考,已逾10日上訴期間,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4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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