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5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510號、第2651號、第2747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予以判決後,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案判決正本係於95年1 月2 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位於基隆市○○區○○街11號之住所,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父親廖明達代為收受,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乃遲至95年1 月13日上午始向本院遞狀提行上訴,有上訴聲明狀(上蓋有收狀時間95年1 月13日上午)在卷可考,已逾10日上訴期間,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