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5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5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片語■(判決、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片語■(囑託送達文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法官 王福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基簡字第52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片語■(判決、裁定)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片語■(囑託送達文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法官 王福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