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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王福康齊潔何怡穎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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