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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8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麗生王敏慧王福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78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量刑協商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量刑協商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量刑協商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王福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8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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