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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8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基簡字第18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被告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之民國95年1月13日21時30 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4日內某時(扣除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㈡證據部分:查「人體口服安非他命後立即吸收、、、約90%之施用劑量會在三至四日內由尿液排出、、、」,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0年4月12日陸㈠字第90133335號可按,故被告於上開時點內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辯稱並未施用毒品云云,不足採信。

㈢所犯法條部分:補充「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為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刑之酌科:本院審酌安非他命類藥物對於人體會產生精神依賴作用,濫行施用將導致大腦病變及精神變態,係足以危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之管制藥物,被告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過觀察、勒戒後,猶不知戒除濫行施用毒品惡習,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惡性非輕,暨其自我麻醉動機、手段、所生自我戕害結果及犯罪後未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毒偵字第184號
  被   告 乙○○ 女 2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124之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
   年度毒聲字第2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3年9月7日釋放並以93年
  度毒偵字第8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復於95年1月13日
  19時30分許往前回溯數日內,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警方於95年1月13日19時30分許,依法搜索其男
  友何世強位於基隆市信義區○○○路17號住處時,其正好在
  場,警方遂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雖矢口否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
  行,但查,其所排放之尿液經警方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之事實,有該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證。本件事
  證明確,自不容被告空言否認,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095  年  2   月  27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 國 雄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180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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