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具保人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茲以該被告經提起公訴後,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亦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