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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8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鄭景文曾雨明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8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具保人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茲以該被告經提起公訴後,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拘提亦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王美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8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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