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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志祥楊皓清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4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郭宣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因尚有其他共犯未到案,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5 項、第1 項罪嫌,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8 月29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於95年11月6 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因相關共犯及證人業經調查完畢,遂於當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又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95年11月20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且經訊問後,因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繼續存在,仍有羈押必要,爰裁定自95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邰婉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建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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