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卅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