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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志祥楊皓清陳玉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卅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陳玉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毓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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