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70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陳佑仲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啟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0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公司負責人就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共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與公司負責人就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共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同案被告,業經本院依認罪協商程序判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壹日)、丙○○均係址設臺北市○○區○○路151號4樓「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塔林公司)於民國85年4 月間辦理發起設立時之董事,均為塔林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2 人均明知塔林公司發起設立時所定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萬元,第1 次發行應收足股款6000萬元,然該公司股東於申請設立登記時並未依公司法規定實際繳足6000萬元之股款 (每位股東應繳納股款數額,如附表1所示),其2 人竟與從事會計業務之甲○○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甲○○於85年4月12日將經由會計記帳業者自附表2所示之帳戶內籌措附表2 所示來源不明資金共計6000萬元,存入塔林公司籌備處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同分行開設之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再將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送交主管機關審查,以示塔林公司已向股東收足6000萬元股款,俾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致使不知情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在案。甲○○則於主管機關審查資金之程序終結後,再於85年4 月15日將上開塔林公司籌備處帳戶內之6000 萬元分別提領匯款至附表3所示帳戶內。嗣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乙○○另涉詐欺案件時,發覺塔林公司發起設立資金籌措情形有異,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 ┌──┬───────────────┬─────────┐ │編號│ 待 證 事 實 │ 證 據 │ ├──┼───────────────┼─────────┤ │ 1 │被告乙○○、丙○○共同成立塔林│(1)被告乙○○、許 │ │ │公司,均為塔林公司實際負責人之│建章之自白。 │ │ │事實。 │(2)卷附塔林公司登 │ │ │ │記案卷影本中之85年│ │ │ │4月12日發起人會議 │ │ │ │紀錄。 │ ├──┼───────────────┼─────────┤ │ 2 │被告甲○○係受被告乙○○、許建│被告乙○○、丙○○│ │ │章所委託,負責為塔林公司辦理發│、甲○○之自白。 │ │ │起設立登記事宜之會計記帳業者之│ │ │ │事實。 │ │ ├──┼───────────────┼─────────┤ │ 3 │塔林公司辦理發起設立時,公司登│(1)被告乙○○、許 │ │ │記資本額為12000萬元,第一次發 │建章坦承未向股東收│ │ │行應向股東收足股款6000萬元,但│足6000萬元股款之陳│ │ │股東實際上並未繳足6000萬元股款│述 (見乙○○93年10│ │ │之事實。 │月22日訊問筆錄、許│ │ │ │建章90年9月14日調 │ │ │ │查筆錄、乙○○及許│ │ │ │建章93年12月29 日 │ │ │ │訊問筆錄、乙○○95│ │ │ │年1月10日訊問筆錄 │ │ │ │。)。 │ │ │ │(2)證人即股東高永 │ │ │ │雄、高永輝、張丙丁│ │ │ │、莊兩助、許鴻彥、│ │ │ │許鴻傑、陳阿茂、楊│ │ │ │景榮、潘啟明、蔡永│ │ │ │源之證述 (見95年1 │ │ │ │月10日之訊問筆錄) │ │ │ │。 │ │ │ │(3)卷附塔林公司登 │ │ │ │記案卷影本中之股東│ │ │ │名簿。 │ ├──┼───────────────┼─────────┤ │ 4 │因被告乙○○、丙○○無法收足60│(1)被告乙○○、許 │ │ │00萬元股款,故委由甲○○代為籌│建章之自白 (見許松│ │ │措附表2所示帳戶內來源不明之 │雄93年10月22日訊問│ │ │6000萬元資金,並於95年4月12日 │筆錄、丙○○90年9 │ │ │將6000萬元存入上開塔林公司籌備│月14日調查筆錄、許│ │ │處帳戶內,復由甲○○檢具相關股│松雄及丙○○93年12│ │ │東繳款明細,向主管機關辦理申請│月29日訊問筆錄、許│ │ │設立登記手續,待登記審查完畢後│松雄95年1月10日訊 │ │ │,復於95年4月15日將該帳戶內之 │問筆錄)。 │ │ │6000萬元分別匯款至附表3所示之 │(2)被告甲○○坦承 │ │ │帳戶內。 │受被告乙○○、許建│ │ │ │章委託辦理塔林公司│ │ │ │設立登記事宜之陳述│ │ │ │。 │ │ │ │(3)證人汪麗芳、黃 │ │ │ │莉婷、劉書華、蘇杉│ │ │ │淋、王國安、洪鈺瑋│ │ │ │、胡達隆、彭榮芳、│ │ │ │何清霜、吳東瀞、洪│ │ │ │俐娟、黎秀玲、王麗│ │ │ │春之證述 (見95年6 │ │ │ │月19、7月24日、7月│ │ │ │25日、9月5日訊問筆│ │ │ │錄)。 │ │ │ │(4)卷附之中國國際 │ │ │ │商業銀行大同分行94│ │ │ │年8月10日 (94)中同│ │ │ │字第123號函暨所附 │ │ │ │之明細表及傳票、附│ │ │ │表2所示帳戶之申請 │ │ │ │使用人資料。 │ └──┴───────────────┴─────────┘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丙○○、甲○○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該被告2人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2人願受科刑範圍各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修正後刑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經查: ⒈自被告行為時至裁判時,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變更情形: ①72年12月7 日總統 (72)台統 (一)義字第6766號令修正公布公司法第9條,其中第9條第3 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②86年6 月25日總統 (86)華總 (一)義字第8600143180號令修正公布公司法第9條,其中第9條第3 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③90年11月12日總統 (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18920 號令修正公布公司法第9條,其中第9條第1 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④綜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72年12月7 日總統 (72)台統 (一)義字第6766號令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 ⒉自被告行為時至裁判時,刑法有關易科罰金規定變更情形:①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依此規定,被告所犯上開公司法第9條第3項之罪,係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無易科罰金適用餘地。 ②90年1月10日總統 (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3800號令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復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關於「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本案被告即有易科罰金之適用,且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元,最低為銀元100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額為新臺幣900 元,最低額為新臺幣300元。 ③94年2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④綜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90年1月10日總統 (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3800號令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等規定。 ㈡據上論斷,本判決適用之法條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72年12月7日總統 (72)台統 (一)義字第6766號令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90年1 月10日總統 (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3800號令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如有前揭除外情形,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鄭梅君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七日總統 (72)台統 (一)義字第6766號令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1 ┌──┬─────┬──────┐ │編號│ 股東姓名 │應繳股款金額│ ├──┼─────┼──────┤ │ 1 │ 乙○○ │ 1200萬元 │ ├──┼─────┼──────┤ │ 2 │ 丙○○ │ 1200萬元 │ ├──┼─────┼──────┤ │ 3 │ 許鴻彥 │ 350萬元 │ ├──┼─────┼──────┤ │ 4 │ 莊兩助 │ 483萬元 │ ├──┼─────┼──────┤ │ 5 │ 許婉俐 │ 350萬元 │ ├──┼─────┼──────┤ │ 6 │ 許鴻傑 │ 350萬元 │ ├──┼─────┼──────┤ │ 7 │ 許鴻君 │ 350萬元 │ ├──┼─────┼──────┤ │ 8 │ 高永雄 │ 100萬元 │ ├──┼─────┼──────┤ │ 9 │ 高永輝 │ 100萬元 │ ├──┼─────┼──────┤ │ 10 │ 潘啟明 │ 334萬元 │ ├──┼─────┼──────┤ │ 11 │ 陳阿茂 │ 483萬元 │ ├──┼─────┼──────┤ │ 12 │ 楊景榮 │ 233萬元 │ ├──┼─────┼──────┤ │ 13 │ 張丙丁 │ 233萬元 │ ├──┼─────┼──────┤ │ 14 │ 蔡永源 │ 234萬元 │ └──┴─────┴──────┘ 附表2 ┌──┬───────┬──────────┬─────┐ │編號│85年4月12日匯 │ 左列帳戶申請人 │匯款至上開│ │ │款轉入上開塔林│ │塔林公司籌│ │ │公司籌備處帳戶│ │備處帳戶內│ │ │之帳戶帳號 │ │之金額 │ ├──┼───────┼──────────┼─────┤ │ 1 │臺灣銀行支票 │裕仁貿易有限公司 │800萬元 │ │ │BE0000000 │ │ │ ├──┼───────┼──────────┼─────┤ │ 2 │00000000000 │高屋房屋仲介有限公司│100萬元 │ │ │ │籌備處 │ │ ├──┼───────┼──────────┼─────┤ │ 3 │00000000000 │威聚金屬有限公司籌備│100萬元 │ │ │ │處 │ │ ├──┼───────┼──────────┼─────┤ │ 4 │00000000000 │乙鋒營造有限公司籌備│300萬元 │ │ │ │處 │ │ ├──┼───────┼──────────┼─────┤ │ 5 │00000000000 │堉城企業有限公司籌備│500萬元 │ │ │ │處 │ │ ├──┼───────┼──────────┼─────┤ │ 6 │00000000000 │淺田實業有限公司籌備│50萬元 │ │ │ │處 │ │ ├──┼───────┼──────────┼─────┤ │ 7 │00000000000 │莫哈曼有限公司籌備處│500萬元 │ ├──┼───────┼──────────┼─────┤ │ 8 │00000000000 │杉淋室內設計裝潢工程│50萬元 │ │ │ │有限公司籌備處 │ │ ├──┼───────┼──────────┼─────┤ │ 9 │00000000000 │一生貴族國際有限公司│500萬元 │ │ │ │籌備處 │ │ ├──┼───────┼──────────┼─────┤ │ 10 │00000000000 │頂好銀樓有限公司籌備│300萬元 │ │ │ │處 │ │ ├──┼───────┼──────────┼─────┤ │ 11 │00000000000 │益大企業行籌備處 │500萬元 │ ├──┼───────┼──────────┼─────┤ │ 12 │00000000000 │悅禮有限公司籌備處 │100萬元 │ ├──┼───────┼──────────┼─────┤ │ 13 │00000000000 │金鑽鉐國際有限公司籌│500萬元 │ │ │ │備處 │ │ ├──┼───────┼──────────┼─────┤ │ 14 │00000000000 │恒靖股份有限公司 │400萬元 │ ├──┼───────┼──────────┼─────┤ │ 15 │00000000000 │恒靖股份有限公司 │500萬元 │ ├──┼───────┼──────────┼─────┤ │ 16 │不詳 │不詳 │800萬元 │ └──┴───────┴──────────┴─────┘ 附表3 ┌──┬───────┬──────────┬─────┐ │編號│上開塔林公司籌│ 左列帳戶戶名 │上開塔林公│ │ │備處帳戶85年4 │ │司籌備處帳│ │ │月15日匯款轉入│ │戶匯款至左│ │ │之帳戶帳號 │ │列帳戶之金│ │ │ │ │額 │ ├──┼───────┼──────────┼─────┤ │ 1 │00000000000 │思珀國際有限公司 │500萬元 │ ├──┼───────┼──────────┼─────┤ │ 2 │00000000000 │大台北汽車駕駛人訓練│500萬元 │ │ │ │班有限公司籌備處 │ │ ├──┼───────┼──────────┼─────┤ │ 3 │00000000000 │維電家康企業有限公司│50萬元 │ ├──┼───────┼──────────┼─────┤ │ 4 │00000000000 │理北實業有限公司 │1000萬元 │ │ │ │ │ │ ├──┼───────┼──────────┼─────┤ │ 5 │00000000000 │理北實業有限公司 │500萬元 │ │ │ │ │ │ ├──┼───────┼──────────┼─────┤ │ 6 │00000000000 │楠康股份有限公司 │1000萬元 │ ├──┼───────┼──────────┼─────┤ │ 7 │00000000000 │巨龍建築經理股份有限│1000萬元 │ │ │ │公司籌備處 │ │ ├──┼───────┼──────────┼─────┤ │ 8 │00000000000 │巨龍建築經理股份有限│950萬元 │ │ │ │公司籌備處 │ │ ├──┼───────┼──────────┼─────┤ │ 9 │00000000000 │新華東企業有限公司籌│500萬元 │ │ │ │備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