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7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量刑協商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量刑協商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量刑協商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