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7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基簡字第78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2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被告乙○○擅離職役之日、時,詳如附件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所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男擅離職役累計逾7 日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本應依規定執行職役,竟多次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而多次擅離職役,破壞替代役管理制度,所為顯不足取,惟其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邰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緝字第214號
被 告 乙○○ 男 2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53號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替代役第27梯次役男,任職役於基隆市警察局交通
隊,應依規定執行職役,不得任意擅離職役,竟於民國95年
6月5日起陸續發生擅離職役情事,迄同年8月30日10時收假
未歸,經基隆市警察局於同年8月30日發佈擅離職役通報後
,仍未返回任職單位,亦未與服役單位聯繫,無故擅離職役
累計已逾7日。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訊之被告乙○○均自白不諱,並有基隆市警察
局交通隊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替代役役男
重大事故與意外事件通報表、役籍表各1份及基隆市警察局
記過處分令9紙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其
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 建 龍
附錄參考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
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