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9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4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法 官何怡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492號
(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9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法 官何怡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