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1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60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因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毒品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書贅引同條例第9條)。

二、按犯罪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 ;另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項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於96年1月15日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6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此有本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已堪認定,因受刑人所犯上開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故應依前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減刑,並依原判決所定之標準,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