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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7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8日至同年2月3 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9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1187號、毒偵第423、585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法院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前段規定,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查,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7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