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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3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前2 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8 條第3 項規定;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同上條例第11條、第12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3 月(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16號),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傷害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附表編號二所示傷害致死罪,則因判處有期徒刑9 年,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之「不得減刑」規定,該部分不聲請減刑,但仍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傷害                    │傷害致死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年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1.10.13                │92.04.27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2年度調偵字第  │基隆地檢92年度偵字第1586│
│ 年 度 及 案 號  │4號                     │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
│最  後├──────┼────────────┼────────────┤
│      │ 案    號  │92年度易字第53號        │93年度上訴字第3565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2.04.03                │94.06.01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2年度易字第53號        │94年度台上字第4610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2.05.05                │94.08.25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    │
│                    │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否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             │不減刑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2年度執字第648 │基隆地檢94年度執他字第  │
│                    │號                      │101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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