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前2 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8 條第3 項規定;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同上條例第11條、第12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3 月(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16號),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傷害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附表編號二所示傷害致死罪,則因判處有期徒刑9 年,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之「不得減刑」規定,該部分不聲請減刑,但仍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皓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傷害 │傷害致死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年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1.10.13 │92.04.27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2年度調偵字第 │基隆地檢92年度偵字第1586│ │ 年 度 及 案 號 │4號 │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 │最 後├──────┼────────────┼────────────┤ │ │ 案 號 │92年度易字第53號 │93年度上訴字第3565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2.04.03 │94.06.01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 案 號 │92年度易字第53號 │94年度台上字第4610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2.05.05 │94.08.25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 │ │ │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否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 │不減刑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2年度執字第648 │基隆地檢94年度執他字第 │ │ │號 │101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