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同上條例第11條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二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附表編號一所示加重強盜罪,則因判處有期徒刑8 年,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之「不得減刑」規定,該部分不聲請減刑,但仍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之規定,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參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故本件原判決所處沒收,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皓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4.11.06 │94.11.08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4541│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及 案 號 │號 │3055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1058號 │94年度訴字第1113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5.01.20 │95.01.26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4年度訴字第1058號 │94年度訴字第1113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5.02.27 │95.03.06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33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 │1項 │ ├──────────┼────────────┼────────────┤ │ 合於 96 年罪犯 │否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4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506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802 │ │ │號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