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另依同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應減刑之罪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4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88.05.18 │94.10.17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88年度偵字第9932│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號 │114號 │├───┬──────┼────────────┼────────────┤│ │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1年度上更一字第454號 │95年度易字第38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2.05.27 │95.03.16 │├───┼──────┼────────────┼────────────┤│ │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5年度台上字第477號 │95年度易字第38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5.01.25 │95.05.03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項 │2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否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有期徒刑2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助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076││ │201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