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9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所犯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年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又所犯持有毒品罪,應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所犯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應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所犯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29 日犯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7225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371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下稱甲罪);又因於83年10月中旬犯持有毒品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442 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045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 月(下稱乙罪);又因於83年9月1日至83年11月15日犯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542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3457、3497、3854號及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0451 號),判有期徒刑1年(下稱丙罪),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甲、乙、丙三罪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88年6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上開甲罪與所犯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上訴字第722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下稱丁罪);上開乙、丙二罪與所犯不應減刑之連續販賣化學合成麻藥品罪所處之刑(經本院83年度訴字第54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下稱戊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後段規定:「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查,本案受刑人所犯上開甲、丁二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72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在案;另所犯
乙、丙、戊三罪曾經本院以82年度聲字第18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在案。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