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 月2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1239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25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之部分,仍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在減刑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383號
受刑人 甲○○ 男 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北縣萬里鄉○○村○○街23號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現在臺灣基隆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 95年9月2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貴院以95年
度基簡字第1239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 項
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檢察官 林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