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 日施行,新法第41條第2 項將數罪併罰得易科罰金者,限於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故本案依法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之規定,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參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故本件原判決所處沒收,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皓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5.07.01至96.02.08 │95.07.01至96.02.08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及 案 號 │1687號 │1687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755號 │95年度訴字第755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05.31 │96.05.31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755號 │95年度訴字第755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07.26 │96.07.26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2項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5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368│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368│ │ │號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