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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嗣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1                  │2                  │3                  │4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搶奪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罪日期      │自93年9 月23日起至94│自93年9月25日起至94 │自94年2 月7 日起至94│自94年1月1日及94年1 │
│              │年2 月18日間        │年2 月18日間        │年2 月12日間        │月6日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
│關年度案號    │第2114號            │第2114號            │530 號              │530 號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事實├────┼──────────┼──────────┼──────────┼──────────┤
│審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844 號  │93年度訴字第844 號  │94年度訴字第192 號  │94年度訴字第192 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4 月27日        │94年4 月27日        │94年4 月28日        │94年4 月28日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判決├────┼──────────┼──────────┼──────────┼──────────┤
│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844 號  │93年度訴字第844 號  │94年度訴字第192 號  │94年度訴字第192 號  │
│    ├────┼──────────┼──────────┼──────────┼──────────┤
│    │判    決│94年5 月30日        │94年5 月30日        │94年5 月30日        │94年5 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5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條第1 項            │條第2 項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是                  │是                  │是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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