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嗣並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1 │2 │3 │4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搶奪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犯罪日期 │自93年9 月23日起至94│自93年9月25日起至94 │自94年2 月7 日起至94│自94年1月1日及94年1 │ │ │年2 月18日間 │年2 月18日間 │年2 月12日間 │月6日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4年度偵字第│ │關年度案號 │第2114號 │第2114號 │530 號 │530 號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事實├────┼──────────┼──────────┼──────────┼──────────┤ │審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844 號 │93年度訴字第844 號 │94年度訴字第192 號 │94年度訴字第192 號 │ │ ├────┼──────────┼──────────┼──────────┼──────────┤ │ │判決日期│94年4 月27日 │94年4 月27日 │94年4 月28日 │94年4 月28日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判決├────┼──────────┼──────────┼──────────┼──────────┤ │ │案 號│93年度訴字第844 號 │93年度訴字第844 號 │94年度訴字第192 號 │94年度訴字第192 號 │ │ ├────┼──────────┼──────────┼──────────┼──────────┤ │ │判 決│94年5 月30日 │94年5 月30日 │94年5 月30日 │94年5 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5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條第1 項 │條第2 項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是 │是 │是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