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2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2號
- 聲請人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於96年2月2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257 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 志 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600號
受刑人 甲○○ 男 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03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96年2月2日犯賭博罪,經基隆地院以96年度基簡字
第257號(基隆地檢96年度速偵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
268條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
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 日
檢察官 林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