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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6號

聲請人即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貳、參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3部分所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為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云云。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係自95年2月24日起至96年4月23日執行期滿,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95年執緝乙字第117號)及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既已於96年4月23日執行完畢,自不能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予以減刑,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聲請予以減刑,核與上開規定有違,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施鴻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1                │2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罪日期      │自94年6 月6 日起至│自94年11月4 日起至95│94年12月5 日    │
│              │94年9 月6 日止    │年2 月24日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4年度毒│
│關年度案號    │字第2223號等      │第3265號            │偵字第3265號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
│事實├────┼─────────┼──────────┼────────┤
│審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814 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95年度訴字第76號│
│    ├────┼─────────┼──────────┼────────┤
│    │判決日期│94年10月31日      │95年6 月14日        │95年3 月22日    │
│    │年.月.日│                  │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
│判決├────┼─────────┼──────────┼────────┤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814 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95年度訴字第76號│
│    ├────┼─────────┼──────────┼────────┤
│    │判    決│94年11月28日      │95年7 月3 日        │95年4 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條第1 項        │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
├───────┼─────────┼──────────┼────────┤
│合於中華民國96│與第8條第1項之規定│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
│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不得減刑,執│                    │款              │
│              │行起算日95年2月24 │                    │                │
│              │日,執行期滿日96年│                    │                │
│              │4月23日           │                    │                │
├───────┼─────────┼──────────┼────────┤
│減刑後徒刑、拘│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2 月又15│
│役或罰金金額或│                  │                    │日。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緝│基隆地檢95年度執更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
│              │字第117 號        │第350 號            │更字第350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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