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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敏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分別減刑,暨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敏慧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拘役50日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 │項、第2項 │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10月14日起至同年12月30│95年8月14日 ││ │日止 │ │├───┬───┼─────────────┼─────────────┤│偵 │機 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4 │95 ││ 案├───┼─────────────┼─────────────┤│年 │ 字 │毒偵 │偵 ││ 號├───┼─────────────┼─────────────┤│度 │ 號 │3104 │4086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最 │ │年│95 │95 ││ │案├─┼─────────────┼─────────────┤│ 後 │ │字│訴緝 │基簡 ││ │號├─┼─────────────┼─────────────┤│ 事 │ │號│29 │1234 ││ ├─┼─┼─────────────┼─────────────┤│ 實 │判│年│95 │95 ││ │決├─┼─────────────┼─────────────┤│ 審 │日│月│8 │12 ││ │期├─┼─────────────┼─────────────┤│ │ │日│31 │29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年│95 │95 ││ 確 │案├─┼─────────────┼─────────────┤│ │ │字│訴緝 │基簡 ││ 定 │號├─┼─────────────┼─────────────┤│ │ │號│29 │1234 ││ 日 ├─┼─┼─────────────┼─────────────┤│ │確│年│95 │96 ││ 期 │定├─┼─────────────┼─────────────┤│ │日│月│9 │1 ││ │期├─┼─────────────┼─────────────┤│ │ │日│25 │29 │├───┴─┴─┼─────────────┼─────────────┤│合於中華民國九│是 │是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 │拘役25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2092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50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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