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0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1月1 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075號、第227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