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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聲請意旨漏未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95年7 月1日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5.04.06 │95.04.06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801號 │801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388號 │95年度訴字第388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5.07.31 │95.07.31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388號 │95年度訴字第388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5.11.03 │95.11.03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  │2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更丙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更丙字第││ │214號 │2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3 │ 4 │├──────────┼────────────┼────────────┤│ 罪 名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4.09.12 │95.10.16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毒聲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223號 │2223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992號 │95年度訴字第992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02.12 │96.02.12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992號 │95年度訴字第992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03.09 │96.03.09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 │1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更丙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更丙字第││ │214號 │214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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