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與所犯不應減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12月3日、94年11月中旬某日,先後犯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6月13日以95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月,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其中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據受刑人撤回上訴而於95年8月8日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5月22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2715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於96年6月21日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所犯不應減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