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20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5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辦理96 年度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