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6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上開2 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6.02.20 │96.02.21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477號 │477號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32號 │96年度訴字第232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04.16 │96.04.16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32號 │96年度訴字第232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6.05.14 │96.05.14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條例第10條第1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徒刑2月 │徒刑3月又15日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70│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70││ │號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