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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0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6年度執聲字第4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至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至所示判決日期,就附表編號至所示犯罪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至之所示,且均經判決確定而迄未執畢。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 │  │以 下 空 白│├─────┼──────────┼──────────┼──────────┤│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 │ 96年7 月26日 │ 96年7 月31日 │ │├─────┼──────────┼──────────┼──────────┤│偵查(自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機關年度及│署96年毒偵字第941 號│署96年毒偵字第1635號│ ││其案號 │ │ │ │├───┬─┼──────────┼──────────┼──────────┤│ │法│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院│ │ │ ││ ├─┼──────────┼──────────┼──────────┤│最 後│案│ │ │ ││ │ │ 96年度易字第341 號 │ 96年度訴字第571 號 │ ││ │號│ │ │ ││事實審├─┼──────────┼──────────┼──────────┤│ │判│ │ │ ││ │決│ 96年8 月31日 │ 96年8 月31日 │ ││ │日│ │ │ ││ │期│ │ │ │├───┼─┼──────────┼──────────┼──────────┤│ │法│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院│ │ │ ││確 定├─┼──────────┼──────────┼──────────┤│ │案│ │ │ ││ │ │ 96年度易字第341 號 │ 96年度訴字第571 號 │ ││ │號│ │ │ ││判 決├─┼──────────┼──────────┼──────────┤│ │確│ │ │ ││ │定│ 96年10月2 日 │ 96年11月12日 │ ││ │日│ │ │ ││ │期│ │ │ │├───┴─┼──────────┼──────────┼──────────┤│備 註│基檢96年執字第2404號│基檢96年執字第2711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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