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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鄭景文王美婷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基隆簡易庭有罪判決(96年度基簡字第438號),被告提起上訴(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24號),經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據被告於民國96年8月8日向本院當庭以言詞並具狀撤回上訴確定,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狀在卷可憑。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王美婷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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