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6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6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 辯護人
- 陳志勇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31號、第3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甲○○)於民國96年5 月19日,在基隆市刑警大隊盤查下,未經共同被告杜獻嵐同意,主動自首報繳扣案槍枝,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故被告所犯之罪,應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甚或免除其刑,且被告甲○○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並無逃亡之虞,是被告顯無羈押之理由,此外被告家中僅剩74歲之老母親,且母親又罹患腎臟病,並因車禍雙腿不良於行,家中大小事務皆賴被告甲○○親力親為,是被告甲○○遭羈押後,母親即乏人照料,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項之持有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持有制式子彈罪,而經檢察官於96年6 月22日提起公訴,其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上開犯行,且有扣案之手槍及槍彈鑑定報告可佐,足認其涉犯上開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復因其前有2 次通緝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憑,因認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復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是本院於同日裁定對其執行羈押。嗣因被告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 月31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04號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其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5 月10日以96年度台上字第261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於96年7 月10日,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上開有期徒刑,有該署96年執丙字第131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是被告現係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 年7 月,而非在本院羈押中,從而被告本件之聲請即難准許,而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