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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00號

受刑人
甲○○(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民國95年12月底某日起至96年2 月14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25日以96年度訴字第250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62 號、第446 號、第634 號、第143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該判決於96年5 月21日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 以前,且所犯上開之罪,核與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項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檢 察 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0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