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民國96年3 月25日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經本院於96年6 月15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685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49號),判處拘役55日,該判決於96年7 月16日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上開之罪,核與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