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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1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所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與所犯不應減刑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5月29日至同年月31 日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474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10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又因於93年5月18日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6568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所犯不應減刑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 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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