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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3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附表所示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
│                    │                        │刑後強制工作3年         │
├──────────┼────────────┼────────────┤
│  犯 罪 日 期  │                        │                        │
│  年    月    日   │91.07.03至91.12.03      │91.09.13至91.09.18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2年度毒偵緝字第│基隆地檢92年度偵字第1050│
│ 年  度  案 號  │5號                     │號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院                │
│最  後├──────┼────────────┼────────────┤
│      │ 案    號  │92年度訴字第74號        │92年度囑上重訴字第1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2.03.12                │93.02.06                │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院                │
│確  定├──────┼────────────┼────────────┤
│      │ 案    號  │92年度訴字第74號        │92年度囑上重訴字第1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                        │                        │
│      │ 日  期  │92.04.28                │93.03.11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
│                    │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條                      │
├──────────┼────────────┼────────────┤
│  合於 96 年罪犯   │                        │                        │
│   減  刑 條 例  │是                     │否                      │
├──────────┼────────────┼────────────┤
│減刑後徒刑          │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2年度執字第849 │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第323 │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3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