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在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1 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然本件附表所列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然附表編號1 所列之罪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惟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 年6 月有期徒刑。又附表編號2 所列之罪係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之罪,且其宣告刑逾1 年6 月,依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應不予減刑,合先敘明。
二、次查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罪,既均於95年7 月1 日前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則本件減刑時之定應執行,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再查本件併合處罰之2 罪,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 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2 之強盜犯行既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且不得易科罰金,與其另犯附表其餘所列之罪併合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末如附表所載之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等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
三、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怡穎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竊盜 │強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年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 條 │刑法第330 條 │├───────┼─────────────┼─────────────┤│ 犯 罪 日 期 │89年10月21日 │90年1 月22日 │├───────┼─────────────┼─────────────┤│偵查(自訴)機│89年偵字4397號 │90年偵字498 號 ││關年度及案號 │ │ │├───┬───┼─────────────┼─────────────┤│ 最 │法 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 │89年度易字730 號 │91年度訴緝字43號 ││ 實 ├───┼─────────────┼─────────────┤│ 審 │判 決 │89年12月30日 │91年11月14日 ││ │日 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 │90年度上易字1051號 │91年度訴緝字43號 ││ 判 ├───┼─────────────┼─────────────┤│ 決 │判 決 │90年1 月29日 │91年12月2 日 ││ │日 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不合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有期徒刑4 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附 註 │基隆地檢90年度執字657 號 │基隆地檢92年度執字4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