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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4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 月2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1239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25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之部分,仍應照原判決執行,不在減刑範圍內,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志 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月 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383號
受刑人  甲○○    男    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北縣萬里鄉○○村○○街23號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現在臺灣基隆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 95年9月27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貴院以95年
度基簡字第1239號(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2253號)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 項
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檢察官 林秋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