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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0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0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 日施行,新法第41條第2 項將數罪併罰得易科罰金者,限於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故本案依法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之規定,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參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故本件原判決所處沒收,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  犯 罪 日 期  │95.07.01至96.02.08      │95.07.01至96.02.08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及 案 號  │1687號                  │1687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最  後├──────┼────────────┼────────────┤
│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755號       │95年度訴字第755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05.31                │96.05.31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755號       │95年度訴字第755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07.26                │96.07.26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                    │1項                     │2項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5月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368│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368│
│                    │號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0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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