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特種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9年5 月18日因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369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16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