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二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 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4.11底或94.12初某日起至│94.12.07 ││ 年 月 日 │94.12.08止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93號 │93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 後├──────┼────────────┼────────────┤│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79號 │95年度訴字第79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5.03.31 │95.03.31 │├───┼──────┼────────────┼────────────┤│ │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確 定├──────┼────────────┼────────────┤│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79號 │95年度訴字第79號 ││判 決├──────┼────────────┼────────────┤│ │ 判決確定 │95.06.27 │95.06.27 ││ │ 日期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減 刑 條 例 │ │ │├──────────┼────────────┼────────────┤│ 減 刑 後 徒 刑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 │,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 │日 │元折算壹日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 ││ │1619號 │161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