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6日犯施用第2 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983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2級毒品罪,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