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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志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2號

聲請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甲○○於96年2月2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257 號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速偵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 志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 月 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600號
受刑人  甲○○    男    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203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於96年2月2日犯賭博罪,經基隆地院以96年度基簡字
第257號(基隆地檢96年度速偵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
268條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
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  日
                  檢察官 林秋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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