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第419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同法第三編第一章第353 條、第357 條第1 項、第358 條前段、第359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7 月19日收受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 號減刑裁定,並於同日以書狀向本院聲明捨棄抗告權,有卷附送達證書、刑事聲明捨棄抗告狀可稽,則依上開規定,受刑人既已捨棄抗告權,即已喪失抗告權,迺受刑人竟具狀聲明抗告,於法顯有未符,自應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