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6號
聲請人即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貳、參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3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3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3部分所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為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云云。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係自95年2月24日起至96年4月23日執行期滿,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95年執緝乙字第117號)及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既已於96年4月23日執行完畢,自不能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予以減刑,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聲請予以減刑,核與上開規定有違,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1 │2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罪日期 │自94年6 月6 日起至│自94年11月4 日起至95│94年12月5 日 │ │ │94年9 月6 日止 │年2 月24日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4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4年度毒│ │關年度案號 │字第2223號等 │第3265號 │偵字第3265號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 │事實├────┼─────────┼──────────┼────────┤ │審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814 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95年度訴字第76號│ │ ├────┼─────────┼──────────┼────────┤ │ │判決日期│94年10月31日 │95年6 月14日 │95年3 月22日 │ │ │年.月.日│ │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 │判決├────┼─────────┼──────────┼────────┤ │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814 號│95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95年度訴字第76號│ │ ├────┼─────────┼──────────┼────────┤ │ │判 決│94年11月28日 │95年7 月3 日 │95年4 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10條第1 項 │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 ├───────┼─────────┼──────────┼────────┤ │合於中華民國96│與第8條第1項之規定│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 │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不得減刑,執│ │款 │ │ │行起算日95年2月24 │ │ │ │ │日,執行期滿日96年│ │ │ │ │4月23日 │ │ │ ├───────┼─────────┼──────────┼────────┤ │減刑後徒刑、拘│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2 月又15│ │役或罰金金額或│ │ │日。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5年度執緝│基隆地檢95年度執更字│基隆地檢95年度執│ │ │字第117 號 │第350 號 │更字第350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