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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鄭景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如附表所示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施鴻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1                │2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95年7月24日起至96 │95年7月24日起至95 │              │
│              │年4月16日止       │年4月14日止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              │
│關年度案號    │字第1518號、第1529│字第1518號、第1529│              │
│              │號、96年度毒偵字第│號、96年度毒偵字第│              │
│              │104號             │104號             │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事實├────┼─────────┼─────────┼───────┤
│審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985號 │95年度訴字第985號 │              │
│    ├────┼─────────┼─────────┼───────┤
│    │判決日期│95年5月11日       │95年5月11日       │              │
│    │年.月.日│                  │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              │
│判決├────┼─────────┼─────────┼───────┤
│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985號 │95年度訴字第985號 │              │
│    ├────┼─────────┼─────────┼───────┤
│    │判    決│96年6月11日       │95年6月11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是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              │
│              │第1594號          │第1594號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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