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8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15日、93年3月30日,犯過失傷害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前者經本院以95年度基交簡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後者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055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述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
│              │                  │人民關係條例      │              │
├───────┼─────────┼─────────┼───────┤
│宣告刑        │拘役50日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罪日期      │     94.11.15     │    93.03.30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95年度偵字│              │
│關年度案號    │第2832號          │第22922號         │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          │高雄地院          │              │
│事實├────┼─────────┼─────────┼───────┤
│審  │案    號│95年度基交簡字第31│95年度訴字第4055號│              │
│    │        │3號               │                  │              │
│    ├────┼─────────┼─────────┼───────┤
│    │判決日期│    95.09.18      │    95.12.18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判決├────┼─────────┼─────────┼───────┤
│    │案    號│95年度基交簡字第31│95年度訴字第4055號│              │
│    │        │3號               │                  │              │
│    ├────┼─────────┼─────────┼───────┤
│    │判    決│    95.10.11      │    95.12.18      │              │
│    │確定日期│                  │                  │              │
├──┴────┼─────────┼─────────┼───────┤
│所犯法條      │    刑法284條     │人民條例15條第1項 │              │
│              │                  │、79條第1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是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    │拘役25日          │有期徒刑7月       │              │
├───────┼─────────┼─────────┼───────┤
│備          註│基隆地檢96年度聲減│基隆地檢96年度聲減│              │
│              │字第751號         │字第751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